老年维权ABC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家庭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为国家贡献了青春 ,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育了后代,到了晚年,他们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
    我国早已步入老年型国家行列,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1.43亿的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11%、占全球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一。随着人口的日益老化,老年人与青少年的比例也发生相应变化,因之老龄问题日显突出,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老龄问题,不仅作出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全民关怀”的老龄事业发展方针以及“老所有养、老所有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长期工作目标,营造了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氛围,而且在立法上采取了有效措施:几届宪法都规定了保护老年人的原则,《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宪法的原则,特别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一部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该法庄严宣告:“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要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为纪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市老龄办的同志们组织力量编辑了《老年维权ABC》一书。该书通过遴选出的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法理上进行系统地分析,图文并茂、通俗易懂,可望成为老年朋友的“法律顾问”。
    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神秘的。望广大的老年朋友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作者邓群芳系珠海市副市长、
珠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一部分 赡养
 

  
    赡养,是指晚辈人对前辈人,如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而生活困难的父母,提供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同样,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固顶文章 第一部分 赡养的含义
普通文章 儿子不养老该怎么办
普通文章 赡养老年人是否可以讲条件
普通文章 未分到父母家产的子女,是否有权拒绝赡养
普通文章 父母都有退休金,子女是否有权拒付赡养费
普通文章 继子女是否应当赡养父母
普通文章 孤寡老人谁来赡养
普通文章 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吗
普通文章 女婿、儿媳是否应承担对岳父、岳母或公、
普通文章 “老两口”一方不扶养另一方该怎么办
普通文章 老年人再婚,赡养义务是否终止
普通文章 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请求孙子女、外孙子
普通文章 老人成了罪犯,子女是否仍须履行赡养义务
普通文章 年迈姐姐可否要求弟弟给付生活费
普通文章 老年人如何用法律手段追索赡养费
普通文章 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对老年人有

 第二部分 婚姻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能给人们带来幸福欢乐,不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也能给人带来烦恼、忧愁,甚至导致人间悲剧。对于社会而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稳定;而对于个人而言,和睦幸福的家庭是人们避风的港湾。所以,对社会、对个人,处理好家庭关系都是大事情。目前,老年人的婚姻家庭问题主要表现为老年人再婚问题、夫妻关系问题、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家庭财产关系问题等

普通文章 第二部分 老年人的婚姻
普通文章 如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普通文章 老年人再婚,子女反对怎么办
普通文章 老年人再婚前应怎样确定各自的财产权
普通文章 老年人再婚也要领取结婚证吗
普通文章 老年人再婚时将财产分给子女合法吗
普通文章 财产公证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
普通文章 男方可否以妻子虐待公婆为由起诉离婚
普通文章 老年人夫妻之间实施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普通文章 “老头子”擅自出售房屋,老伴怎么办
普通文章 老年夫妻之间,能否以感情不好的为由拒绝
普通文章 共同居住了10年之久的房屋,可否按夫妻共
普通文章 老伴儿在网上娶“二奶”,能据此判决离婚
普通文章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

 第三部分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与身份权密切相联的财产权。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破坏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遗产。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普通文章 第三部分 继承的含义
普通文章 “老两口”之简是否相互享有继承权
普通文章 夫妻一方去世,生存方与子女应怎样继承遗
普通文章 老年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无权利带产
普通文章 丧偶妇女改嫁后,对已故丈夫的遗产是否还
普通文章 老年夫妻长期分居,如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无
普通文章 老年同居生活,男女双方是否互有继承权
普通文章 遗嘱应该怎样立
普通文章 立怎样的遗嘱才能取得公证
普通文章 这份口头遗嘱为何无效
普通文章 可否撤销原立的遗嘱
普通文章 父母对子女的遗产有无继承
普通文章 父母对已出嫁的女儿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普通文章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
普通文章 对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老年人该如
普通文章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第四部分 民事权益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对自己合法的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苛扣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的一部分人群,其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姓名、肖像、自由、隐私及人格尊严等人身人格权以及财产权,都应该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严格保护。

普通文章 第四部分 民事权益
普通文章 侵犯老年人的名誉应如何处理
普通文章 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肖像权
普通文章 老年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普通文章 老年人的人格尊严遭到侵犯该怎么办
普通文章 老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普通文章 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
普通文章 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
普通文章 农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赡
普通文章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等性纠
普通文章 儿子强迫父亲搬进杂屋,父亲是否依法有权
普通文章 怎样的人才能获得法律援助
普通文章 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普通文章 将过期奶粉送给邻居小孩吃,致使小孩生病
普通文章 遗忘钱包在菜摊上,摊主拒不返还怎么办
普通文章 被楼上花瓶砸伤,找谁承担责任
普通文章 买了赃物怎么办
普通文章 被宣告死亡的老人重新出现,已被依法处理
普通文章 老年人怎样文化活动处理相邻关系和相邻纠
普通文章 老年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

 附录(法)
普通文章 与老年人权益有关保障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普通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 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普通文章 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
普通文章 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何不同
普通文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普通文章 保险基金专户与退休养老基金专户有何区别与联系
普通文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有哪几方共同负责
普通文章 保险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普通文章 医疗制度改革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去哪儿看病
普通文章 《革命烈士证书》和抚恤金待遇依法由谁享受
普通文章 我国城市居民是否依法享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权
普通文章 投保时隐瞒真实年龄将出现什么样的后果
普通文章 非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应包括哪些对象
普通文章 复原退伍军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是否依法有权申请定
普通文章 农村哪些村民依法享有“五保”供养救济权?怎样依法申请
第六部分 经济与社会权益

  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一种群体,自然有权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保护公民的人身人格权益以及保护公
民财产权利的各种法律法规来维护好自身的经济和社会权益。现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
全和完善,国家对公民的经济与社会权益的保障力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段时期,彰显了我国法治与人权保
障事业所取得的伟大进步和光辉成就。当老年人的经济与社会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老年人可以诉诸民事
法律救济,也可以向有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寻求行政救济,更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诉讼。总
之,渠道是多方面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通过何种渠道或采用何种方式,就看哪一种
方式与渠道相对便利一些、成本更为低廉一些了。

 
普通文章 第六部分 经济与社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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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刑事权益

  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刑法》。新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特点是既突出了人身权与民主权利,也强调 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既保护善良人民的权利,也保护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权利,是保护绝大多数公民人权 和保护犯罪者人权二者的有机结合;新刑法也体现了对一般主体人权和特殊主体人权保护的有机结合。老 年人犯罪,与其他主体犯罪一样,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规范可以获得从轻处理。老年人切忌不可倚老卖 老,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老年人的权益假若受到了不法侵害,一定要敢于斗争,积极运用有关法律, 紧密依靠司法机关,在维护好自身的各项权益的同时,一定要把那些情节恶劣、手段凶狠的犯罪分子绳之 以法

普通文章 第七部分 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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