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老年时报 更新时间:2007-3-23 15:48:52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大力推进老年维权工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地处革命老区的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多年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摆在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有力地推进了老年维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领导到位,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商洛市商州区位于陕西省东南部,秦岭南麓,全区现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5.4万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商州区法院党组认识到,“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和全局的高度着力抓好老年人维权工作。基于这一认识,商州区法院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摆在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做到了常抓常议,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主要方法是:一、成立老年人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各副院长任副组长,民庭、刑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庭、办公室、政工科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近年来,先后召开专题会议20余次,研究布置老年人维权工作,加强老年人维权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为老年维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把敬老、尊老作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列入教育计划,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教育,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老年人维权意识,弘扬优良社会道德风尚。三、法院在民庭、刑庭、执行庭等相关业务庭室设立了相对固定的涉老案件合议庭,形成了较完整的涉老案件专业审判队伍。四、加强信息调研工作,设置了相对固定的信息调研人员,对涉老案件与老年人维权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定期组织各业务庭室的法官对涉老案件进行专题分析,积极探讨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其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出了一系列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近年来各业务庭室共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20余篇。五、加强工作考核,把老年人维权工作作为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讲评、总结,并与奖惩、晋级结合起来,有效地调动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二、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方便老年人诉讼的审判机制。
多年来,商州区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司法为民措施,特别是为老年人提供了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对于民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放宽要求,对老年人口头起诉的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等纠纷,立案庭工作人员对起诉内容作好记录、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即予以立案,及时转入审判程序。二是手续上优先办理。立案庭设专人接待老年人来访,对老年人起诉的,优先立案,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立案后当即转到审判庭,不准拖延。三是对交纳诉讼费用困难的,依法快速办理诉讼费减、免、缓交手续。近年来,商州区法院共办理老年人减免诉讼费案件26件,减免诉讼费总额达3.877万余元。四是依法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对于赡养纠纷、老年人生活面临实际困难的案件,立案庭及时将案件转给审判庭,审判庭依法立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及时救助处于生活困难的老人。五是对于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坚持优先审判、快审快判。在送达方式、排期开庭、程序选择和工作方法上尽量缩短时间,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执行效率。商州区法院下辖的5个人民法庭,为了便利老年人诉讼,各自在辖区内主要乡镇共设立诉讼接待站9个,如有起诉,接待站同志与法庭电话联系后,法庭派人上门开展工作,极大地方便了边远山区老年人的诉讼。同时各人民法庭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当事人,深入老年人所在村庄和田间地头,开办巡回法庭,就地开庭审理。近年来人民法庭受理的涉老案件中65%是在当地巡回审理。六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庭优先执行,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如孙庚申与孙存厚房屋权属一案,原告早年外出,40年来未回家,2005年已是75岁高龄的原告突然回家,却发现其房屋被被告占用,商州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之父的遗产3间厦房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折价款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带领执行干警数次深入当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终于使被告消除对抗思想,自动履行判决,使原告不仅有家可归,而且老有所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权为民所用,公正高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商州区法院不断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力争为党和人民行使好审判权。针对老年人数量增加,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实际,商州区法院在涉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审判艺术,追求最佳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严厉惩处来自家庭外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结合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序和其他情节,从重量刑。如辛战萌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酒后无故殴打94岁的高龄老人辛庆明,致受害人头、面部多处受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辛战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在案件发生地进行了公开宣判,有力地震慑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二是慎重处理家庭内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犯罪,凡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坚持注重调解与尊重老年人意愿相结合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调处工作,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尽量争取双方和解,促成老年人撤诉,保障家庭和睦相处。三是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既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刑罚承受能力和教育改造。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不判;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轻刑;在刑种选择上,尽量选择适用非监禁刑;正确适用缓刑和监外执行,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尽量不关押。四是依法审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商事案件,着重处理如赡养、婚姻、继承等纠纷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注重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和解。凡是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都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使老年人在经济上尽量多获得补偿。五是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原则,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出发,依法作出判决,或提出司法建议,请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做好教育工作,促使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例如辛志明与崔淑芳赡养纠纷一案,被告父母离婚后,被告之母与原告结婚将被告带至原告家,被告之父得知后将被告接走并交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继父母及抚养关系,被告对原告无赡养义务,但考虑到原告的生活困境,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经济帮助1500元,并免收该案的诉讼费。对方当事人均服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作好案件延伸工作,培植养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道德风尚。
商州区法院注重把老年维权工作向社会延伸,培植养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一是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维权宣传,强化全社会的老龄意识、敬老意识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意识。近年来,共开展法律宣传20余次,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组织20余名业务骨干深入全区各乡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5次,在“送法下乡”活动中,与各乡镇综治办结合,组织由乡村干部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班,以涉及婚姻、继承、析产、赡养等方面的法律为重点课题进行讲解和宣传,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使许多纠纷在诉讼前得到化解,从而及时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对涉老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公开谴责。近年来,商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刑事案件12余件,参加旁听群众达3.5万余人次,各基层法庭巡回就地审理涉老案件60余件,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认真接待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来信来访,把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作为稳定社会、平息矛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来对待。在对老年人信访接待工作中,商州区法院制定了三项具体措施,首先要求对来访的老年人做到以诚相待,笑脸相迎,不急不躁,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说,以对老年人特有的尊重和体贴,获得他们的信任。其次要求耐心说法,深入浅出,通过与老年人拉家常,了解事件真相,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讲法析理,打动人心;最后要求对于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事件,不能一推了之,而应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帮助来访老年人尽快解决问题。这三项措施的实施,得到了老年来访者的一致赞誉,为防止老年人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取得了明显效果。近年来,共接待、答复涉老法律咨询余人次,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50余件次,为老年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四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有关老年人权益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供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需求信息,协助法律服务机构解决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近年来,共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5条,为相关部门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了依据,为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