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撞伤八旬老太双方均有错公司负连责

作者:佚名 来源:http://www.oldfriendm.com 更新时间:2007-1-25 15:31:45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张良
    
    一位81岁的老太太,在路过马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各自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双方都有自己的想法。伤者对此不解,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庭。
 
    一、原(被)告换位诉讼
 
    原告刘梅诉称:2002年12月18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李木根驾驶被告大众公司的赣A-08516号出租车行驶至南昌市二七南路时将我撞伤,我被当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南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湖大队认定:驾驶员李木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03年3月17日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情为伤残八级。2003年5月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效,交警部门出具调解终结书。因赣A-08516号出租车是被告金莲花向大众公司租赁的营运出租车,金莲花、大众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我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17259元并支付精神赔偿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木根和金莲花答辩并反诉称:医疗费用中购买川贝枇杷膏和木糖醇注射液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应予以剔除,且2002年12月18日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在刘梅治疗期间,我方先行垫付医疗等费用计4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木根负主要责任,刘梅负次要责任。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刘梅应自行承担该笔费用的20%-40%。故此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刘梅支付我方垫付的医疗费等项费用的百分之四十,计17176.16元;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刘梅承担。这样,本案的原告刘梅成为被告;被告刘木根、金莲花成为原告。另外,被告大众公司辩称:本案中,我公司没有责任,依据我公司与金莲花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合同第八条:“车辆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违章罚款、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约定,我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刘梅针对李木根、金莲花的反诉诉请答辩称: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反诉原告)李木根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我仅负次要责任。我要承担责任也只能承担整个交通事故支出费用的20%。因此,请求法院根据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予以判处。
 
    二、法院审理分清责任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清晨6时20分,李木根驾驶赣A-08516号出租车,在南昌市二七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昌九修理厂门口段时,恰遇八十余岁的刘梅老太太由西向东过马路,因李木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刘梅受伤,刘梅当即被送往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四天后,刘梅又被转往江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2003年元月17日,刘梅经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刘梅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9878.64元。此道路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交警大队认定:李木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梅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03年3月,刘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医鉴定:刘梅被评为伤残八级,今后继续治疗费限定为8000元。因原、被告对赔偿费用分歧较大,无法调解。同年5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交警大队下达了调解终结书,故刘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决。举证期内,李木根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刘梅返还已支付给原告的医药费等费用17176.16元。
 
    另查明:李木根与金莲花系夫妻关系,2000年3月15日金莲花与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赁出租车合同,合同约定:金莲花租赁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赣A-08516号出租车,租赁期内,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拥有车辆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金莲花只享有车辆营运使用权。租赁期内及期满后,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均享有车辆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责任的分摊,因刘梅已八十一岁高龄,在其横过马路时,李木根本应当减速慢行,让刘梅优先通行,但李木根却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刘梅受伤,因此,李木根应当承担百分之七十五的赔偿责任;行人在横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但刘梅在横过马路时,未注意交通安全,致使事故发生,故其自己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虽然将出租车租赁给了金莲花,但租赁期满后,仍享有车辆所有权,故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李木根、被告金莲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刘梅人民币3024.64元(包括医疗费40184.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262元、营养费248元、护理费685元、残疾用具费142元、今后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412元、鉴定费234元、车辆检测费570元,以上合计58737.84元,其中刘梅自行承担上述费用的百分之二十五,计14684.46元;李木根、金莲花承担上述费用的百分之七十五,计44053.38元,除去其已支付的41028.74元,李木根、金莲花还应支付刘梅3024.64元)。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刘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木根的反诉诉讼请求。
 
    对于刘梅要求三被告支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今后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费用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误工费及精神赔偿费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刘梅诉称的,刘梅住院期间使用的木糖醇注射液及川贝枇杷膏与刘梅治疗伤情没有关联性这个观点,本院认为,刘梅年事已高,治疗医院根据刘梅实际情况,为防止刘梅综合并发症,使用此药并无不妥,故李木根反诉的观点,不予支持;对于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虽然将出租车租赁给了金莲花,但租赁期满后仍享有车辆所有权,故此,江西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
 
    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有关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人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机及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了认定,并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对于出租车公司,由于只是将营运使用权转给司机,出租车公司仍享有车辆所有权,公司是车主,故此,法院依法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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